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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余秀萍与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萍,李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萍,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昌明,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昌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昌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向申请人余秀萍偿还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昌明的银行存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