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3时许,在扎兰屯市刘某家中,被告人吴某某因女婿刘某与女儿吴某甲吵架一事,同刘某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吴某某用板凳将刘某腰部打伤。经扎兰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腰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原系翁婿关系,刘某于2015年6月26日与吴某甲协议离婚。2015年2月9日13时许,在扎兰屯市刘某家中,被告人吴某某因刘某与女儿吴某甲吵架一事,同刘某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吴某某用板凳将刘某腰部打伤。经扎兰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腰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与被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于同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行政处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崔玉峰审 判 员 窦 智人民陪审员 彭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海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时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