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龙某,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