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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孟晓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孟晓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代表人:张晓峰。被执行人:孟晓昕。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晓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9778.6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晓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209778.61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孟晓昕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31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孟晓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