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新煕诉薛建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煕,薛建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844号原告:王新煕,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吴向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潘,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煕与被告薛建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榕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