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胡云超与姜朝峰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云超,姜朝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胡云超。被申请人姜朝峰。(系肇事车车主、司机)2015年06月28日18时30分许,姜朝峰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屯里至高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中段时,与沿该路对向行驶胡云超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姜朝峰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云超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胡云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姜朝峰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姜朝峰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