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陈焱镔、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30号。负责人耿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焘、林刚,均系该行职员。被告陈焱镔。被告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西街。法定代表人陈焱镔,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无锡分行)与陈焱镔、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陈焱镔确认陈焱镔结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逾期欠款本息及滞纳金合计427468.65元(计算至2014年2月26日),此款陈焱镔于2014年6月27日前支付完毕。上述还款,陈焱镔若未按期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剩余欠款本息的余额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全额申请执行(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陈焱镔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焱镔、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27468.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陈焱镔、宜兴市陶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沙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