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石某(2014)横民初字第008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石某立即偿还借申请执行人高某人民币11.6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12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640元。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石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高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0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雷玖蓉代理审判员 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