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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巫锡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锡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巫锡锋,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负责人谢开钧,经理。原告巫锡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锡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为4960元,由原告巫锡锋负担。审 判 长  张文俊审 判 员  史赠莹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汉杰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