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20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余,出生地安徽省歙县,中共党员,原任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督导室主任督学(副处级),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7月15日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晋军,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晓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晓余犯受贿罪,判决:一、被告人杨晓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二、退缴的赃款357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晓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春竹审判员 梁少菁审判员 马健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纬郑紫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