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X诉被告何XX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何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何X。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诉被告何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