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X诉被告何XX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何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何X。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诉被告何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宋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