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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兵、朱建伟等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兵,朱建伟,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潘兵。原告朱建伟。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兵、朱建伟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兵、朱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潘兵、朱建伟负担。审 判 长 袁成志审 判 员 张天立审 判 员 付天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喜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