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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行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与日照茂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价格违法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日照茂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岚行审字第95号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本礼,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华,日照市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均山,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日照茂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闽。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向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日照茂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岚山茂龙物业公司)价格违法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区发改局因被执行人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岚改检处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18570元。现查明,区发改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区发改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区发改局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没款1857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区发改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岚山茂龙物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复议,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且经申请人区发改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区发改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岚发改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日照茂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缴纳罚没款18570元。申请执行费178.6元,由被执行人日照茂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牟立华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解玉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