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杜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舒文鸣与方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鸣,方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207号原告:舒文鸣。被告:方林高。原告舒文鸣诉被告方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方林高归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2015年6月23日,此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林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舒文鸣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方林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