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郊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臣申请姜伟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臣,姜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147号(2015)香执郊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陶臣,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姜伟涛,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伟涛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