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白某某,女,汉族。原告高某甲,男,汉族。原告高某乙,男,汉族。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白某某四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其人身意外保险金等共计396237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处理”是明确的,故该案不属人民本院受理范围。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白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