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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庆勇与乜学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勇,乜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马庆勇,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乜学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马庆勇与乜学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庆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经查询金融系统无存款,另查土管、车管均无登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