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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庄明海与康凯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明海,康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庄明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康凯军,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明海与被执行人康凯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83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凯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