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庄明海与康凯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明海,康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庄明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康凯军,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明海与被执行人康凯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83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凯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