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730号高某叶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高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船形山村。委托代理人刘强,桃江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叶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司马冲村。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力华审 判 员 文 玉人民陪审员 陈林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