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道勋申请执行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观音洞煤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勋,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观音洞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59-1号申请执行人周道勋,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观音洞煤矿,住所地荣县荣州大道二段287-8号。法定代表人虞德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劳人仲案(20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观音洞煤矿关闭补偿款1511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