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勇、洪涛诉人葛洪佳、单园园、宋雅珍、孟庆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洪涛,葛洪佳,单园园,宋雅珍,孟庆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南街。申请执行人洪涛,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葛洪佳,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单园园,女,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宋雅珍,女,57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孟庆贤,女,56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赵勇、洪涛诉人葛洪佳、单园园、宋雅珍、孟庆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葛洪佳、单园园、宋雅珍、孟庆贤偿还赵勇、洪涛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葛洪佳、单园园、宋雅珍、孟庆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