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祺与陈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祺,陈树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李祺,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楼,农民。原告李祺与被告陈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祺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祺诉称:其妻子陈月香2014年9月10日不幸去世,后在整理陈月香遗物时发现被告陈树楼于2009年11月10日立据向其妻子陈月香借款140000元,即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0000元,由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祺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妻子陈月香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妻子陈月香死亡证明、陈月香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陈树楼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身份。3、被告陈树楼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到原告妻子陈月香140000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被告陈树楼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证,对原告李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祺与陈月香于199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李祺妻子陈月香2014年9月10日不幸去世,陈月香去世后,李祺在整理妻子陈月香遗物时,发现被告陈树楼于2009年11月10日立据向其妻子陈月香借款140000元,后即向陈树楼索要借款,陈树楼承认向陈月香借款的事实,但至今未还。故李祺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0000元,由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期间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祺的主张能否给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陈树楼向原告李祺的妻子借款140000元,有被告陈树楼出具的借条在卷证明,事实清楚,证据有力。李祺妻子陈月香2014年9月10日不幸去世,现陈月香的丈夫李祺持陈树楼出具的借条向被告索要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因陈树楼出具的借条上未注明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李祺主张由陈树楼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期间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楼欠原告李祺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6日算至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陈树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锦章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人民陪审员 许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