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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阳刑初字第116号陈洪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金,男,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兆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克健,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伟、胡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金及其辩护人陈兆军、刘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9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陈洪金驾驶无号牌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悬挂鲁P×××××)沿齐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阳谷县闫楼镇石堂村沙场东侧,与顺行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洪金驾车逃逸,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陈洪金将肇事车辆切割后埋于其大哥陈某乙院内,并购买与肇事车辆同一型号的轿车。2015年3月25日,陈洪金被公安机关抓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洪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洪金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洪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被告人陈洪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系坦白、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其主观方面系过失。被告人方已对被害人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23时15许,被告人陈洪金驾驶套牌为鲁Q×××××的东风雪铁龙轿车沿齐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阳谷县闫楼镇石堂村沙场东侧,与顺行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洪金驾车逃逸。后被告人又买了一辆与肇事车辆同型号的轿车。且被告人陈洪金使用气割工具在其大哥废弃的学校里将肇事车辆进行切割,然后将切割后的肇事车辆车身进行掩埋。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洪金在阳谷县老干所院内被抓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洪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方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刑事部分证据如下:(一)书证1、被告人陈洪金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情况。2、阳谷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犯罪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洪金曾涉嫌寻衅滋事,被阳谷县公安局闫楼派出所处罚。3、阳谷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拘留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4、阳谷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侦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侦破的经过。5、十指指纹信息卡,证明提取被告人陈洪金的指纹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报案的情况。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陈洪金无证驾驶。8、刑事照片,证明本案事发现场情况。9、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方与被告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方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出事的那几天他在刘庙干活,其大哥有个学校。他没有在学校里见过被告人。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村里大队上租赁了一个学校,他平时在学校住。记得有天凌晨2、3点多,被告人给其打过电话。过了几天后,在陈堂街上见过被告人陈洪金,他说不知道抵了什么东西。那几天其一直拉树苗子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洪金的供述,2015年3月19日中午,在刘庙村饭店喝了半斤38度的白酒,晚上9点多,驾驶我的东风雪铁龙爱丽舍轿车在阳谷北外环钢厂路口附近,撞了个不知什么车,车的左边大灯撞烂了,左边倒车镜撞掉了,前面保险杠撞坏了。3月20日,遇到大哥陈某乙、二哥陈某甲,我告诉他们出事故了。3月22日下午,我在58同城上联系聊城卖家,花了13400元从聊城买回来一辆与肇事车辆一模一样的车。3月23日上午,我一个人在用家里的气割工具在我大哥废弃的学校东北角里,用一天半的时间把车轮子卸下来,把车身切割了,3月24日下午,我用铁锨挖了一个坑把切下的车身埋到里面了。3月25日下午,侨润派出所干警和事故科人员在老干所将我抓获。(四)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本案事发经过及双方的责任划分情况。2、阳谷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出具的整体分离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2015年3月20日5时50分许在事故现场提取的漆片,与鲁Q×××××轿车(未悬挂)左侧叶子板的漆片相吻合。(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现场案发位置情况。以上证据业经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被告人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属酌定从重情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害人方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 然人民陪审员  申洪立人民陪审员  刘洪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