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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道荣与王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道荣,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郭道荣,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住石林县。被执行人:王新,男,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本院执行郭道荣申请执行王新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执行扣划王新工资2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80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