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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张恒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催字第11号申请人:浙江天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委托代理人:周倩。申请人浙江天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0010004121389236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2年8月22日,出票人浙江天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帐号53×××19,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诸暨市支行营业中心,收款人亳州市神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帐号13×××10,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冉中药饮片有限公��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