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南左岸艺术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左岸艺术品有限公司,山东新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221号申请人济南左岸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3-1103室。法定代表人庄咏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金华小区综合楼北数第六间至三层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姚新村,董事长。申请人济南左岸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拖欠货款未还,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左岸艺术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保证人庄咏强银行存款9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