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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爱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赵五洲、李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赵五洲,李亚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27-1号原告赵爱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五洲。被告李亚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菊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赵五洲、李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亚兵所有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爱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车辆证照档案的转移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