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对贾俊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贾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876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负责人孙国战,系主任。被申请人:贾俊,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9年3月14日被申请人贾俊欠该信用社借款24,271.39元,约定月利率10.1775000‰,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现要求被申请人贾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4,271.39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贾俊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借款24,271.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14日始至还款日为止,月利率按10.1775000‰计算。案件受理费135.59元由被申请人贾俊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