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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怀峰,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