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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与宋震宇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宋震宇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翰章北大街63号。负责人:董成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震宇,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生,敦化市成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业主,住吉林省敦化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震宇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宋震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宋震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宋震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合计1625元,由被上诉人宋震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虎信审判员  徐宝红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朴亨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