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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观许诉周上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袁观许。被执行人周上游。被执行人潘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观许与被执行人周上游、潘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上游、潘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观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 伟 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