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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蔺洁与姚上荣,深圳市绿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江地产有限公司,凌亚虾,凌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洁,凌亚虾,凌观锋,姚上荣,深圳市三江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28号原告蔺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赵世锋,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玉麒,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凌亚虾,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凌观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姚上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三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永通大厦15楼1500房。法定代表人姚上荣。被告深圳市绿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湖润大厦9009室。法定代表人黄一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洁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告名下价值2294477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蔺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凌亚虾、凌观锋、姚上荣、深圳市三江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2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