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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德众、张留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莘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赵德众,男,莘学生。法定代理人张留女,农民。申请人赵德众申请宣告张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德众诉称,申请人与张红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赵现法于2004年9月因病死亡,随后被申请人张红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多年来经多方查找没有信息。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红为失踪人,张留女为失踪人张红的财产代管人。经查,下落不明人张红,女,36岁,下落不明前系莘县朝城镇杨登庄村人,系申请人赵德众之母、赵现法之妻。2004年9月赵现法因心脏病发死亡,随后张红于2004年12月从莘县朝城镇杨登庄村外出下落不明,经多��查找至今仍无音信。申请人赵德众和张红双方所在村委会和所在地民政部门均证明张红下落不明的事实,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杨存柱赵洪增也对该事实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张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红自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张红公告后,张红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赵德众要求宣告张红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之父已经去世,申请人尚未成年,因此张留女作为申请人之祖母,能够且适合对张红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红为失踪人。指定张留女为张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