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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224号利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利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XX镇XX村委XX村X队**号。被告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原告利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路生、人民陪审员程定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左右在南宁结识后,2003年开始同居,2004年回道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8年因被告贷款需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由于被告不安心生产劳动,经常在外吃喝玩乐,更是避着原告在外嫖娼,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由于被告还不起赌债,从2012年中秋节以来已远离家乡二年多。原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都被债主拿走,生活没有着落,只能靠亲友的帮助生活。2013年1月18日,原告无奈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以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联系。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利XX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被告身份证,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2、编号为永道结字XXXXXXXXX号《结婚证》一本,以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9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3、(2013)道法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3月22日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4、广西钦州市钦北区XX镇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自2011年上半年一直在该村(原告娘家)居住生活,体弱多病,依靠父母照顾。被告周XX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双方结婚证、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道法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因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因该村委是原告近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其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利XX与被告周XX2002年左右在广西南宁市相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9日,双方到道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置办共同财产。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被告周XX离开原告,不辞而别,故意不告知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致使原告无奈回到位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XX镇XX村委XX村X队XX号的娘家居住生活,身患重病也只得依靠父母出资治疗。原告利XX曾经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利XX与被告周XX自由恋爱,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其夫妻关系合法有效。但是被告不珍惜家庭,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后,独自离开原告,并且故意不向原告告知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致使原告只能回到娘家生活,在身患重病时依靠父母出资治疗,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在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分居已有三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利XX与被告周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利XX���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赟代理审判员  何路生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