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4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854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停业,法定代表人李健民不知去向,该公司所有设备及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抵押的设备不能单独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8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