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思火与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火,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89-2号原告:刘思火。被告:屠晓峰。原告刘思火诉被告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2014)杭下立预字第3276号预受理,后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思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火撤回对被告屠晓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刘思火负担,余款387.5元退还原告刘思火。审 判 长 俞 瑛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