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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思火与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火,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89-2号原告:刘思火。被告:屠晓峰。原告刘思火诉被告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2014)杭下立预字第3276号预受理,后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刘思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思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火撤回对被告屠晓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刘思火负担,余款387.5元退还原告刘思火。审 判 长  俞 瑛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周文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