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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白原龙诉被告耿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原龙,耿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74号原告:白原龙,下岗职工,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耿绍华,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原龙诉被告耿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免收。审判长  乔宝林审判员  李吉祥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