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白原龙诉被告耿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原龙,耿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74号原告:白原龙,下岗职工,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耿绍华,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原龙诉被告耿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免收。审判长 乔宝林审判员 李吉祥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