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38号田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祥,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王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