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玉岱与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岱,王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玉岱。被告:王冰。原告王玉岱与被告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冰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冰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冰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冰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冰的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