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陈炜与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胡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陈炜。被告胡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与被告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