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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陈炜与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胡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陈炜。被告胡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与被告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