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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于当日交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第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借来一辆车牌号为辽0000**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搭载周某某从鞍山去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人曹某某在车上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再次借来车牌号为辽0000**的黑色比亚迪轿车,二人驱车从鞍山去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人曹某某在车内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辨认被容留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某辨认被告人曹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沈阳市公安局新民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样本照片,尿样检测材料及尿样检测照片,户口信息,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