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东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988号。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1766号。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1766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97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长春东北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佰万元整、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9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