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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从喜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从喜,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马从喜,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亚武,该公司董事长。马从喜申请执行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渭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从喜医疗费13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误工费8424元、护理费1120元、交通费587.7元、伤残赔偿金7586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合计104321.7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从喜负担50元,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以上由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共计104521.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履行了一部分款项后,剩余70000元未履行,马从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内容。被执行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中7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837.5元及执行费977.56元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马从喜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渭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