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杜金锁与关运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锁,关运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105号申请人杜金锁,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关运合,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杜金锁、关运合关于申请确认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所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梁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金锁、关运合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宜阳县莲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关运合于2015年7月17日前给付杜金锁购买耕牛欠款4000元。二、杜金锁放弃其他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运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