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同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由于其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经与他人联系约定其提供本人照片,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对方提供给被告人张某一份用被告人张某照片而冒名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持该驾驶证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望江新街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驾驶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查询记录、行驶证、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提供样本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