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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4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朋芹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举行了结婚典礼,被告做了上门女婿,原、被告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梁某甲,现年6周岁,小女儿梁某乙,现年4周岁。生活中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因琐事谩骂、殴打原告,夫妻之间互不理解、信任,更不能建立起感情。因此,原、被告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到2012年为了女儿上学、上户,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在定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份,被告因原告和姐姐们出去聚会而不满,原告回来还没下车,被告就照原告头部击打,将原告扯下车仍在地上,又在原告身上连踢带踏,致原告浑身是伤,腰部受伤严重。2015年4月份,被告又将原告打的鼻青脸肿、口鼻出血。被告频繁的家庭暴力,已让原告感到心灰意冷,夫妻之间心已背离,因此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梁某甲由被告抚养,梁某乙由原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家庭债务1万元由被告偿还。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我们是2008年3月10日结婚,2014年10月份我打原告是因为其出去唱歌,把孩子放在家里不管。2015年4月份我没有打原告,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和内容不符,我们的夫妻虽有争吵,但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梁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该证据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应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举行了结婚典礼,2009年5月18日生大女儿梁某甲,2011年12月29日生二女儿梁某乙。2014年2月28日在定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好,原告虽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其离婚主要原因是家庭琐事所致,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霄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