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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工人。被执行人王某,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淮陈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奥体国际星城B41604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B5303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两房屋的拆迁安置过渡费从2010年10月21日之后由原、被告各自所有。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奥体国际星城B5303房屋尚没有办理产权证照手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奥体国际星城B5303房屋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奥体国际星城B5303房屋尚没有办理产权证照手续,相关产权证照部门无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0淮陈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