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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王燕、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王燕,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程光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燕,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执行人:魏伟,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燕、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燕、魏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852450.51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