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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德强与刘小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强,刘小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56号原告何德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林,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强与被告刘小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小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德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何德强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