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费县永生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自友,李祥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18号。负责人殷刚,经理。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镇文化路西段北。被告高自友。被告李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自友、李祥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自友、李祥忠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自友、李祥忠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